在蘆洲經營快餐店的潘姓男子,前年違規將烤台、炸台等擺設在騎樓,疑似造成地下油膩濕滑,林姓女子穿著防滑鞋經過時,摔倒導致脊椎爆裂性骨折、腰椎切除並置入內固定器、永久無法跑步重傷害,提出告訴;但新北地院認為,依林女與隔壁漫畫店員工證詞,無法證明當時地面濕滑、油膩,今天判決潘無罪。檢方去年4月起訴指出,27歲潘姓男子繼承父親位於蘆洲區的快餐店,店面將烤台、炸台、工作桌面違規擺設在騎樓角,圍成L型工作區;前年2月18日,49歲、從事保險業的林姓女子走路經過,就在烤台、炸台旁仰天滑倒,脊椎、腰椎摔成重傷,潘家人協助支付醫療費用。林女手術切除胸椎第12節、腰椎第1與第2節全椎板,置入內固定器後,必須穿護腰緩步行走,接受復健,提出業務過失重傷害告訴。檢方偵訊時,潘承認有將烤台、炸台擺設在騎樓,但否認是他導致林女滑倒;潘指出當時是營業時間,地面乾爽,烤台、炸台下會放接油的盤子,地面不會油膩。潘供稱幫林女支付醫藥費,是因為他人太老實、又有道義,才會幫忙,事發後他已在地上放「小心地滑」標示。當時記者走訪快餐店,潘姓男子父親聞訊說「真的覺得很冤」,他開店快20年,從未發生這種事;因店面鄰近國小,擔心孩童奔跑滑跤,一直很重視地面油膩濕滑的問題,孩子奔跑也不會跌倒。潘父說,當初有與林姓女子家人協調,若復原狀況良好,只要負責60萬醫藥費就好,因與林家是老鄰居,沒簽書面協定,手術結束後醫生也說只需適應,不必復健。不料支付了醫藥費、不斷關心,林女還是堅持提告索賠,不承認所謂口頭約定。法院開庭時,潘姓男子仍否認犯罪,強調自己沒有過失,當時地面乾淨,沒有濕滑;法官認為快餐店在騎樓擺放烤台、炸台,確實違反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,但仍要證明林女跌倒與此有關,以及騎樓地面有無濕滑、油膩現象。法官認為,林女曾供稱當時沒有看到地面有肥皂水,以及快餐店員工有在刷地板等,林女鞋底下雖有肥皂泡沬,但無法證明是行經快餐店前的地板所造成;隔壁漫畫店鄭姓店員則說快餐店門口的騎樓地板,平常都很油膩,但法院發現鄭當天根本沒上班,並不知道當天當地的情形。另外漫畫店另一名陳姓女店員原本證稱有目擊林女跌倒,當時地面有水,但到法院作證時,又稱只是用餘光瞄到,無法確認地面有水,法官考量無法證明地面有濕滑、油膩,認為全案事證不足,判決潘無罪。潘姓男子經營快餐店,將烤台、炸台、工作桌面違規擺設在騎樓,導致地下油膩濕滑,林姓女子穿著防滑鞋經過快餐店,仍摔成重傷。圖/翻攝自Google Map 分享 facebook 潘姓男子在事發後,已撤下烤台、炸台、工作桌面,並擺設「小心地滑」警語標示。圖/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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