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台灣大學今凌晨發生潑酸凶案,張姓台科大畢業生(25歲)到研一女宿舍大廳,找台大心理系研究所謝姓學生(23歲)談話,卻拿出疑似硫酸的液體潑灑,再拿刀追砍謝後自己割喉自殘,張死亡,謝姓學生重傷,駱姓學生(23歲)及谷姓女保全也遭潑及。因凶手已死亡,依刑事訴訟法規定,張絕對不起訴;但傷者若要求償,除非張名下有龐大財產,否則縱提起民事訴訟,最後仍可能求償未果。潑酸案造成1死3傷慘劇,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前往第二殯儀館相驗、解剖張姓死者,以釐清死因,不明液體為何還須送鑑定。若本案中張為行凶者,且非他殺,因他已經死亡,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,「被告死亡者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。張潑酸造成3人受傷,其中謝姓學生全身遭灼傷最為嚴重,傷者可以民法請求損害賠償,即便張姓凶手已死亡,仍可向他的繼承人請求賠償。所謂的繼承人,多為直系血親。律師林育杉指出,繼承人除非拋棄繼承,否則得就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賠償責任,但現行制度為「概括繼承限定責任」,亦即繼承多少就在繼承範圍內賠償,不需要拿固有的財產來賠償原告,因此死者名下有多少財產,攸關被害人能獲償多少金額。林表示,依現有資訊來看,張姓台科大畢業生為25歲,已經成年,父母已無直接監督責任,不需就兒子的不法行為連帶賠償。※自殺,不能解決難題;求助,才是最好的路。求救請打1995 ( 要救救我 )國立台灣大學校園今凌晨驚傳潑酸案,造成1死3傷慘劇;張姓台科大畢業生因已死亡,若他為凶手,依法將不起訴。資料照片。記者蘇健忠/攝影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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